國際組織的性質
3 當然,各國及各民族間所有業經實現或只是尚待實現的目標的各式國際組織,對擴大人類關係的工作,非常重要。某些合法的國際組織,其會員國都是不附屬於他國的獨立國。它們為了達成預期的宗旨而結會為一個合法團體。如果有人將這類團體,同過去和現在所謂雄霸全球的帝國,即由許多支派、民族、國家,自動或被迫而溶鑄為一的帝國,等量齊觀,其思想便大錯特錯。因為吾人目下所談的國際組織完全相反;其會員國都是獨立自主的國家,而其結成一個組織者,又是出乎自願的。k
4 人類歷史指出一連串權力爭鬥的事實。人而由權力鬥爭的觀點來看,則要想使各國自動結合為一個國際組織的計劃,不免等於一個烏托邦。已往的鬥爭,大多出源於併吞他國與擴大自身權力的野心,或者造端於被逼捍衛本國自由、生存和獨立。現在卻大不其然。人們正為了避免上述威脅人類的鬥爭,才感到有建立凌駕乎各國之上的國際組織的必要。具有顯著重要性的利害關係,固然亦趨人走向和平;但最後還是潛在人們內心,並由使人互相接近的交通技術所喚醒的某種信仰,令人不得不成立國際組織。這信仰使人認為國際是出乎天主聖意,並奠基於人類同一原始,同一本性及同一宗旨的機構。l
國際組織的由來
5 上述理論以及其它類似原因,指出國際組織,並非以各國的意志為唯一及最後準繩,乃是出發於本性即造物主的組織。各國所有維護自身榮譽及固有特色與固有文化的權利,所有發展自身的權利,以及要人遵守國際協約及類似條文的權利,都是本性所提示的萬民公法的需求。各國共同制訂的國際公法,在國際組織內亦是不可或無的。其使命是確鑿地指出本性的需永,並將之拍合在具體情形上,以及執行其它通過磋商而變為各國自由同意的義務的措施,只是這些措施是指向國際組織的宗旨的。m
各國的獨立自主並非絕對性的
6 在這國際組織內所有國家都隸屬於國際公法,亦即隸屬於自然法;因為自然法是一切的根據和終點。於是,各國已不是,並且從未曾是毫無限度的獨立自主者。獨立自主的真義是:各國依照其活動的本質及形式,對事物及空間所有除外的權力與自主。這獨立自主自應局限囿於國際公法範圍內,但不附屬於其他國家為自己本國所釐定的法制。各國都直接隸屬國際公法。凡缺乏充份權力的國家,或者凡不為國際公法保證其獨立自主不為他國所侵犯的國家,不成其為獨立自主國家。一個國家如果因了自己不尊重他國的權利,因了自己任意妄為,而受到干涉,則他對這限制其獨立自主的干涉,不得起訴。因為所謂獨立自主,並非如黑智爾學派,或在法律上主張絕對說的實證主義者所妄想者,以為國家是天主,是萬能者。n
解決國際糾紛的困難
7 對你們專攻法學者,不需要講解,何以一個真的國際組織,尤其包容所有國家的組織,其成立,其維持及其活動,帶來一系列的義務及難題。有些難題,錯綜複雜到不可能以簡單的「是」與「否」來解決的。就如種族及血統問題,連同由此而來的生物、心理及社會問題。又如語言問題以及各國具有不同特點的家庭問題,即夫妻、父子及親屬關係問題。再如隸屬某獨立國家的公民,保留著本國國籍,而暫時客居他國者,在財產、契約及身份上,是否與其所在地的本國國民,擁有同等或類似權利等問題。最後,還有攸關遷出或移入的權利等問題。
8 法學家、政治家和國家,亦如國際組織一樣,應注意每位個人及每個社團,在其互相接觸及關係上,所有生來的傾向。注意何者是他們適應環境的能力,及同化他人甚至有時吸收他人的能力,或者,何者是他們排除甚至摧毀其所不能同化者的能力。注意其趨向擴展,或與這相反的,趨向孤立及與人隔離的氣質。注意其忘掉自身而全力利他的趨勢,或者與這恰成對比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的自私趨勢,以及貪圖權力與陰謀征服他人的野心。這類進取或自衛的衝動,都深深植根於個人、民族、種族及社團所有範圍狹隘的自然氣質裡,同時及不可能都是完美而正義的。只有萬有真原天主,為了祂是無限量的,才擁有一切美善。o
解決國際糾紛的原則
9 綜觀上述一切,可以容易推出一個理論上的基本原則,以應付上述困難及趨勢。這原則是:在能力及許可範圍內,推動並助長有利於團結的一切,而袪除阻擾團結的一切,有時可以容忍具有不可能克服的困難的一切,尤其在國際組織受到瓦解的威脅時;因為人們期待於國際組織者,乃比較崇高的福利。整個難題在於如何運用這原則。p
二段:國際組織箕宗教問題
國際組織對宗教問題可能釐訂的條文
10 為此,現在吾人有意向以身為公教法學家而自豪的你們,提出一項在國際組織內時常遇到的問題,即公教團體與非公教團體和平共處的問題。
11 依照大多數人民所信奉的宗教,或者根據各國憲法所有清楚的聲明,國際組織內各民族及會員國,分為信仰基督者與不信仰基督者,有主張宗教同等說者,亦有拒絕接愛任何宗教的實際影響下,甚至還有公然的無神論者。宗教及道德利益要求在整個國際組織內,有一項界說明確的條文,為國際組織內所有各會員國,亦即所有獨立統通有效的條文。依照所有或然性及現代情況,可以預卜,人們行將釐訂的條交是:各國應在其本土內,為本國國民,制定有關宗教及倫理的特殊條文。或者:凡屬於國際組織的會員國,其國民在不抵觸所在國的刑法條件下,許可實行其本人的信仰、宗教與倫理活動。q
是否可以贊同上述條文
12 此時,為一位法學家,為一位政治家,為一個公教國家,便要發生下列問題:要想參加並寄留在國際組織內,是否可以同意上述條文。
13 在這前提下,對宗教及倫理事宜,可能發生兩項問題。一是關於客觀真理與客觀美善所有良心責任問題。二是有關國際組織及各會員國間在宗教及倫理事件上實際的相互關係問題。為了國際組織內各會員國所有信仰的異同,第一項問題難能成為各會員國及國際組織間討論及處理的對象。但第二項卻可能是關係綦重而急待解決的問題。r
決不得贊同錯惡
14 以下是對第二項問題的正確答案:首先,必須清楚肯定,任何人世間的權力,任何國家,乃至任何國際組織,無論屬於什麼宗教,都不能積極地命令或准許人們宣揚違反宗教真理的學說,或實行違反倫理的事情。否則,這類命令與許可缺乏拘束力,等於無效。任何權力不得命令或准許這樣做。因為強迫人的神及意志接受錯誤及邪惡,或對是非善採取同等看待的態度,是違反本性的。連天主亦不可能發出這種命令,或給予這種許可;不然,祂便等於自相矛盾,等於否定其絕對的真實和聖善了。